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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注意事项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1-09 浏览次数:510

随着我国外贸出口额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了外贸出口大军,不少外贸萌新第一次面对税务部门核查时总有许多疑问与忐忑。我们根据多年退税实践,整理出了安徽最新退税“闯关秘籍”,帮助大家查漏补缺防范风险,快来看看你都了解么?

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在其申报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实地核查以下内容。

一、  企业的基本情况核查

例如:经营地址是否真实、企业经营范围是否与退税业务一致、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经历、籍贯、做外贸的原因等,部分询问堪比调查户口。

    二、企业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例如:

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包括库存帐及往来账等资料一定要准备齐全。在审核人员询问时能准确提供出关于出口退税货物的相关会计分录及对应的原始单据。一般重点会核查:出口货物确认收入的时间和金额是否与增值税报表一致、与报关单出口月份一致,外汇收款的分录是否准确及有没有核算外币账户明细。

三、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1、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购货合同、购货发票

2、出口货物的销售合同、自制销货发票、报关单、装箱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等)。

单证备案是企业的“货物流”的证据链,货物是怎么输送到国外的,货物流一定要完整。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税务审核员现场针对备案单证内容提出的问题:

1、业务三流 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统一问题

1)具体是指一张发票上的收款方、发货方、销售方(是指发票抬头上的销售方)应为同一主体,且付款方、收货方、购买方(是指发票抬头上的购买方)也应为同一主体。

2)同时进货发票及合同、出口发票及合同、报关单装箱单、提单等商品的名称和型号也需要保持一致。

2、装箱单及提单相关问题

装箱单所列的各项数据和内容必须与提单等单据的相关内容一致,还要与货物实际情况相符,有的审核员会询问装箱单的包装情况,重量情况和商品占用的体积等。

提单的收货人与销货合同的购买方一致,如有委托第三方收货需提供相关证明。

3、运输单据的相关问题

商品进货的运输单证及入库证明,进货合同需要列明运输费用由哪方支付,如供货商不承担运费,则需要提供运费发票。出口货物国内如何运输到港口说明,海运出口的船运公司是否有运输资质等。

 

当然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也会提出我们文中并未说明的问题。全面实行无纸化办公后,负责退税审核的税务机关先要对电子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存在“疑点”,还需进行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外调函证等步骤,只有当“疑点”完全被排除后才能退税。只要企业的业务真实,单据真实,规范经营就无需担心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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