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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问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15 浏览次数:529

       很多公司都遇到过公司车辆转让的情况,目前二手车买卖过户取消了评估交易税,交易过程中并没有纳税部分企业车辆产权证上的名字早已由公变私,但并未报税,会计账面也未做处置继续计提折旧,抵扣企业所得税后期如果遇到税务稽查,盘点固定资产查看车辆驾驶证,很容易就能发现问题。企业最后还是要补交转让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等。

       今天我们主要说一下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所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这种情况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意:若购买方为个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将2018年1月购进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小汽车转让给公司员工王某,取得含税收入10万元。
该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10÷(1+13%)×13%=1.15万元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未抵扣原因: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等情况。

可按照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将2018年1月购进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小汽车转让给公司员工王某,取得含税收入10万元。
该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10÷(1+3%)×2%=0.19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取得简易计税的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最后,提醒企业固定资产转让后,应及时按照实际情况处理,不应欺瞒夹账,忽视税务风险。其实合理选择按照2%征收率、3%征收率还是13%税率进行缴纳增值税,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方法进行主动纳税,缴纳的税款并不多。

政策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第四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第一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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