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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大事,必须慎之又慎!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3-03 浏览次数:1065

近年来,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拉黑”、“背黑锅”事件频发。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权利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保护。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大事,在扛起法定代表人的“大旗”之前,必须慎之又慎。


1. “挂名”法定代表人不能因其未参与公司经营而免除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为准,无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在公司日常运营的过程中是否实际发挥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均不妨碍其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包括被处以罚款、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等。公司涉嫌犯罪的,法定代表人还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2. 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被采取限高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会牵连法定代表人。

《限高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亦会被采取限高措施。被采取限高措施将导致无法乘坐飞机、高铁,购车、购房、出行、子女就学等多方面将受到法律限制。除非法定代表人被变更或者公司清偿债务,否则限高措施较难解除。


3.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必然解除。

法定代表人是根据《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记载于工商登记簿的公司法定代表,是公司营业执照与工商登记信息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职权由《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共同确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其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公司产生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故即使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要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即对外代表公司,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承担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4. 未经《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的公司机关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无法被登记变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可见,法定代表人本人无法以已经辞职为由,直接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公司按照章程约定作出变更决议,如公司股东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无法及时选出继任者,法定代表人即使辞职,也难以摆脱“背锅侠”的命运。因此,我们建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选择担任法定代表人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法释〔2015〕17号)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选自 唐青林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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